
組織規章 By-Laws
匹茲堡臺灣同鄉會章程 (10-19-2024)
為了使會務之執行能基於民主、平等、和互惠合作之精神,特定此章程為依 據。
第一條:名稱和地址
(A) 名稱: 本會定名為全美臺灣同鄉會匹茲堡分會(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 Pittsburgh Chapter), 簡稱匹茲堡臺灣同鄉會 (Pittsburgh Taiwanese Association 或 TAA of Pittsburgh) (B) 地址: 會址設於臺灣同鄉會會長寓居所在地。
第二條:宗旨
(A) 促進同鄉間的情誼、互助和合作
(B) 關懷臺灣社會,宣揚臺灣文化,促進台美文化交流
第三條:會員
(A) 基本會員資格: 凡居住匹茲堡和鄰近地區,年滿 18 歲,品行良好,認 同本會宗旨的臺灣同鄉並繳交會費及填報會員申請表者得成為基本會員。所 謂臺灣同鄉包括:在臺灣出生者,曾在臺灣設籍者,或上述的後代與其配 偶。基本會員又分(a) 家庭會員(b)單身會員(c) 學生會員。
(B) 贊助會員資格:國際友人認同本會宗旨並繳年度會費者,經兩位基本會 員推薦得成為贊助會員,但不得享有本章程第五條(選舉、被選舉、提案和 表決)之權利。贊助會員經常參加本會活動且連續加入同鄉會四年以上,經 由四位基本會員推薦和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基本會員。
(C) 榮譽會員資格:基本會員和國際友人對本會做出特別貢獻或捐獻$100 以 上且經由理事會通過者,本會可贈予榮譽會員頭銜,但國際友人榮譽會員不 得享有本章程第五條之權利。
第四條:會費及臨時增費
(A) 每年所有基本會員須繳付年會費,其金額由理事會依會員種類設定。除 平常每年會費外,如需額外費用,本會得經出席基本會員三分之二多數通 過,向基本會員增收臨時費用。年度以一月一日開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終 止。
(B) 會費必須在五月三十一日前繳清,否則失去該年度基本會員資格。
(C) 五月三十一日後補繳全年年費的基本會員,可恢復該年度基本會員資 格。五月三十一日後新加入的基本會員,其年會費由理事會酌情決定。
(D) 會員一次可繳交多至五年的會費。一次繳納$500 元者可成為終身基本會 員。
第五條:選舉、被選舉、提案和表決權
(A) 資格:基本會員有選舉、被選舉、提案和表決之權利。非基本會員沒有 前述之權利。基本會員加入本會一年才有被選舉權。基本會員投票規則是每 人一票,每戶最多兩票,以配偶或同居人為限。
(B) 會長副會長制及共同會長制:選舉之前由候選人及理事會商定,下屆理 事會要採用何種制度以利運作。
(C)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構,其成員包括上任會長、上任共同會長、會 長、副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及理事三至十一人,理事職掌由會長或兩位共 同會長和理事會協調決定。理事會必須於任滿之年的二月底完成交接。會長 和副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候選人可經由理事會推薦或基本會員五人以上之聯 署於開年會前提名。理事候選人可於開年會時由基本會員提名。也鼓勵自動參選。若缺乏理事候選人,可由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協調邀請基本會員出 任,並在年會中報知大會。
(D) 顧問: 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多數同意,理事會得邀請一位至兩位前會 長擔任顧問。此任命一次兩年,連邀得連任。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可視需 要,邀請顧問加入理事會商討重要議題或賦予表決權。
第六條:理事會職務
(A) 會長: 負責主持本會之各種集會及理事會和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去 參加全美臺灣同郷會(TAA) 年會,適用旅費(理事會另行訂定之)由本會 資助一半,但不得超過前一年會費收入總額之五分之一或由理事會決定並且 報知會員大會。會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若經理事會於會長任期屆 滿前投票,並獲得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獲得會員大會出席基本會 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則連任限制不在此限。會長任期結束後,自動成為 下屆理事會榮譽會長。如果會長連任,榮譽會長也留任。
(B)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於會長不在或不能行使職務時,代理會長 行使職權。如會長和副會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公推一人代理會 長行使職權。副會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 共同會長:每任期選出之兩位共同會長,負責共同主持本會之各種集會 及理事會和綜理會務,會務由共同會長彼此協調共擔。任期兩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若經理事會於會長或是共同會長任期屆滿前投票,並獲得出席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獲得會員大會出席基本會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則 連任限制不在此限。任期結束後,自動成為下屆理事會榮譽會長。若共同會 長同時不能職務或主持活動時,則由其商請一至兩位理事代行。共同會長其 中一人每年可代表本會參加全美臺灣同郷會年會,旅費補助如同第六(A) 項之規定。
(D) 連出任過兩任會長和兩任共同會長者,不得競選下屆會長或共同會長。 若經理事會於會長或是共同會長任期屆滿前投票,並獲得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獲得會員大會出席基本會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則連任限制 不在此限。
(E) 理事:依工作可分掌財務、文書、活動及其他必要職務,由會長或兩 位共同會長協調任用。如理事因故未能服完任期時,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可 由基本會員中任命補缺。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F) 理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三次。如有必要,由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或兩位 共同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會成員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之 法定人數須理事會半數以上。
第七條:經費之使用和報銷
(A) 主辦、協辦或贊助大型活動的預算必須事前先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B)活動和行政經費之報銷 (除下列 C 項外)必須名列細目且憑收據向財務 申請。如果收據遺失,必須提出報告和其他有力證明經由財務向理事會申請 審核。
(C) 每年由理事會慎重決定可用於會務之免收據小型開銷金額稱之為特別行 政費(如小獎品、紙張和影印機墨盒) 。此特別行政費由會長或兩位共同會 長代為提領(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的領據替代費用之收據) , 以供會長、 副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及理事使用。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應保持使用記錄, 以昭公信。若有剩餘必須歸公,若有不足可另向理事會申請。
第八條:集會
(A) 本會每年至少召集會員大會三次:舊曆新年,母親節,及中秋節迎新。 其他對基本會員有益的小規模講座或康樂活動,也可由理事會斟酌情況、商量舉辦。
(B) 舊曆新年集會兼為年會,舉行會長、副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及理事之改選。
(C) 集會時間、地點由理事會決定,集會通知要在十五天前發出。
(D) 經理事會之多數通過,或基本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連署,得召開會員臨 時會議。
(E) 開會合法人數為基本會員半數以上出席。
(F) 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之重大議案外,議案以出席大會半數以上基本 會員通過行之。
第九條:章程之修改或罷免
(A) 本章程之修改或理事會成員或顧問之罷免須經由理事會提議或三分之一 以上基本會員連署,經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基本會員通過。
(B) 會長或兩位共同會長應在開會員大會十五天前,寄出開會通知,並刊登 修改部份。
第十條:網路會議及表決
(A) 若因疫情、天候、政府法令及其他特殊情況,室內外集會不可行時,會 議或議案表決可以改在網路上舉行,本章程之表決規定仍必須遵守。
第十一條 : 年會費如下開始施行於 2023 年, 僅做參考,理事會可另外訂 之。
(A)家庭會員$30
(B)單身會員$25
(C)學生會員$10
章程修訂紀錄:
2004 年 9 月 24 日原稿
2021 年 4 月 9 日修訂一版
2022 年 11 月 11 日修訂二版
2024 年 10 月 19 日修訂 三版